林晓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林晓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888114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2021)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最高法观点 |244人看过举报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转自: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8888114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66973

  • 昨日访问量

    2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晓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