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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社论:惩罚性赔偿:生命健康领域只是起点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9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其中包括,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消费者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新词。只不过以前,它更多悬于理论。惩罚性赔偿也不是第一次走进国常会,早在2016年2月和5月,国常会就两次明确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甚至提出了巨额赔偿,以强化惩罚性。当时,舆论普遍给予期待,希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倒逼国产消费品质量的提升。


  如今,惩罚性赔偿从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破局,踏出了坚实的一步。一方面,说明这一制度的推行终于有了阶段性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惩罚性赔偿的拓展仍然步履蹒跚。


  作为法律制度的惩罚性赔偿,在法治建设中,经历了从不被认可,到部分被认可,到凝聚越来越多共识的过程。从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到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的“三倍赔偿”,再到《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的“10倍赔偿”,观念碰撞与利益博弈从未停歇。


  总体来看,赔偿倍数在不断提升,惩罚性也随之不断凸显。


  当然,“10倍赔偿”并非终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惩罚性赔偿才刚刚起步。最近沃尔玛就卷入了一起官司,还因天价赔偿上了中国社交媒体的热搜。因开除一名工作约16年的残疾员工,沃尔玛被法院判赔1.25亿美元。


  在过往的中国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天价索赔”常与“敲诈勒索”相关联。2006年,消费者黄静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出资500万美金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作为和解条件。多次谈判未果后,黄静将华硕公司诉至法院。但她随即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刑拘,好在检方最终对黄静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其实,不管消费者提出何种“天价索赔”,能决定赔多少的最终还是法院。如果以刑事方式打击寻求司法救济者,看似保护了企业,实则伤害了社会公平,并阻塞了消费者最重要的一条救济渠道。


  当然,司法实践中,因“天价索赔”而承受牢狱之灾的消费者毕竟只是极少数。更多个案以“天价索赔”开始,以“象征性赔付”结束。维权成本之高,救济结果之乏,导致众多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宁愿选择自认倒霉、自我承受。


  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进行政、司法,多次出现在国常会,表面上看,是“惩罚性赔偿”压倒了“填平式赔偿”。从深层次看,这也表明,在社会发展上,是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不再贫困之后,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全新追求和向往。


  比如在食品领域,过去,消费者可能更多关注“有饭吃”;现在,消费者更希望“吃得好”“吃得安全”。消费环境的大变局,亟需法治环境跟进保障。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上承受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间接损失,如精神伤害、时间成本等,直接“填平”难以弥补。


  必须认识到,敢于和愿意提请维权的消费者本就不多,若只支持象征性的赔偿,那对问题企业来说,就成了实实在在的鼓励。


  所以,只有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风险,产品质量才可能得到切实的提升。希望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迅速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得到推行,还能在更多领域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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