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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裁判案例 |478人看过举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兴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功表,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文辉,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兴龙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德市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兴龙以汉寿县政府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3年而非2010年,强拆后被埋没的财物中有贵重物品及证据资料,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黄兴龙的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汉寿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黄兴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黄兴龙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常德市政府复议维持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撤销常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黄兴龙因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黄兴龙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黄兴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兴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画文
书记员       闫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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