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文斐律师:签订合同事项:与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约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1、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2、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