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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发布者:刘肖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396人看过

案件描述

遗嘱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简要案例】
   张丽和李峰于1975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李小峰一女张小小。虽然不与李峰的父母住在一起,但是张丽对李峰的父母非常孝顺,深得老人的喜欢。1990年李峰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幅清代名画,李峰的父亲非常传统,重男轻女,非常疼爱孙子李小峰和儿子李峰,决定将名画一半留给老伴王某,一半留给孙子李小峰和李峰。2001年,张丽因李峰有第三者向法院提出离婚,李峰同意与张丽离婚,在法院调解下,二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达成了协议。但是对该名画,双方发生了争议,李峰认为名画是父亲留给自己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张丽则认为该画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画属于李峰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本案中,由于张丽与李峰的父母并不生活在一起,因此可以排除该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是,名画中李峰的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峰的父亲口头遗嘱中,只交代将名画留给李峰、李小峰和王某,是确定将张丽排除在外的,因此应当判定该份额属于李峰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在于共有的范围不同。家庭共同财产是全部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或者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而夫妻共同财产仅发生于夫妻之间。本案张丽主张家庭共同财产,但却无法提供与李峰父母共同生活的证据,显然其主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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