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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线缆致的哥死亡 家属索赔获支持

发布者:刁永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92人看过

无辜“的哥”李某魂断桥下,其车两侧停驶的车辆均已受损,而其驾驶的出租车却毫发未损。无辜的哥离奇死亡,原因为何?谁该为此负责?的哥之子一纸诉状递上法院,事实真相渐渐浮出水面,令人愕然而又不寒而栗的是,真正的元凶竟是一根悬空的废旧线缆,无辜的哥遭割喉,不幸丧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0年11月4日,出租车司机李某驾驶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桥北侧时,遭遇前方脱落的线缆,司机李某将车停在路中间下车查看并开有双闪灯。适时莫某驾驶白色轿车由南向北在右车道行驶,车轮轧到脱落的线缆并将线缆绷紧,莫某停车。紧接着,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从左侧车道行驶,因未及时发现线缆,遂与线缆相撞,线缆被绷起后将李某刮倒在货车车底,颈部被线缆割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之子小李将司机莫某、张某、线缆所有者及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四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导致李某死亡的线缆如果安置符合国家标准高度,就足以防止出现行驶中的车辆将线缆撞断的可能。线缆所有者未能行使足够的注意与防护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线缆所有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应当经过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该案中,线缆所有者架设线杆时公路管理机构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架设后亦未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导致线缆长期处于过低状态,与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张某驾驶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不合格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中发现李某的车辆停在路中间并开着双闪灯,但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确保安全通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张某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莫某行驶过程中未能妥善驾驶车辆避让驶离,致使车辆轧到脱落线缆,具有主观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莫某、张某、线缆所有者及道路主管部门对李某之死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据此,考虑到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决线缆所有者承担5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莫某及道路主管部门各自承担10%的责任。法院依据有效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依法判定的赔偿数额总共为70余万元,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李某之子为留学生,因父亲的意外事故无法顺利完成国外学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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