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军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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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者:乔军翔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经销代理 |365人看过


民事诉状

原告邱某某,男,生于19581127日,汉族,村民,住某某市陈仓区佳苑北区6号楼2楼西户。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1118日,汉族,村民,住某某市延川县杨家圪台镇阁连村。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77400元。

事实与理由:20156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被告称将中城伟业潮汇石材装修项目施工工程介绍给原告,要求原告交付他前期运作所需物品及相关费用,经被告索要,原告交付被告苹果6手机两部,每部价值6200元;壹万元油卡一张;2015三星手机两部,每部价值17500元;贰万元油卡一张,共计价值77400元。

后经查被告介绍的工程项目纯属虚构。2015830日,经原告向被告催要交付的货物,被告亲笔签写了收到原告货物的说明,并答应予以归还。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予以推诿,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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