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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者:乔军翔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618人看过


汤兰兰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万众注目的汤兰兰案终于在七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高院在申请再审程序中,以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维持原裁判而落下帷幕。

做为执业律师,我一直关注本案的进展。现对本案前期有关新闻报道不实之词浅谈本人陋见。

一,本案在年初爆料炒热当初,有关新闻为喧染气氛,一直称一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听起来似乎言词凿凿,理直气壮。实际是有关报道人不懂法律规定,胡编乱造所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减刑的首要条件是应当认罪,悔罪,其次才是劳动改造表现优秀,一个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怎么能获得减刑呢?

其次减刑首先由被告人服刑的监管机构根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劳动改造的优秀表现,提出减刑初步意见,进行公示,然后报监管所在地中级法院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程序是极其严格的。

报道并没有讲是监管机关的意见?还是中级法院的判决?

假设是被告人服刑的监管机构提出减刑意见,因被告人拒不认罪,绝不会通过,也上报不到中院。若真有其事,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绝对会以滥用职权行进行调查追责。

为什么新闻报道会屡次出现被告人拒绝减刑呢?一种是报道人为造势而瞎编乱造,一种是听被告人虚假陈述,未经核实,胡乱报道。

二,年初汤兰兰母亲手举申诉状站在最高院沈阳巡回法庭门口,此后黑高院决定对被告人十人的申请再审决定立案审查。新闻报道人因不懂法律程序,就胡乱报道说省高院已决定立案开庭审理。

实际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和再审开庭审判是两个不同程序。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只是程序审查,还不能启动再审开庭程序。

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有两种结论,一是经审查维持原裁判,驳回申诉。一种是裁定再审,启动开庭程序。现在省高院做出的是第一种结论。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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