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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代理词

发布者:冯从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5102人看过举报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委托,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我们认为,应判决非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

一、从经济条件来看被告明显优于原告

原告至今还是未成年人,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欠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因原告家庭属单亲家庭,整个家庭仅靠其父亲打工收入维持生计,而且家里还有年老多病的祖父、母需要赡养,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不能给原告太多的资助。为了抚养儿子、治病已经负债累累,陷入困境。

而被告已经成年,目前在长乐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而且其父母均有劳动能力,能够在经济上支持被告,因此被告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原告。

二、从家庭环境来看被告也明显优于原告

原告家庭属单亲家庭,家庭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帮助抚养儿子。原告被儿子拖累没有时间出去打工,随着儿子的成长,今后的处境必将日益艰难。而且对于一个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孩来说,根本没有育儿经验,没有能力抚养这样一个特殊的幼儿。

而被告父母均能为其帮助抚养儿子,负担相对较轻,被告可以正常工作。

三、原告不是非婚生儿子的监护人,应免除抚养责任

原告至今还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律上来说原告不具备担任非婚生儿子监护人的资格,儿子的监护人是被告,理应判决儿子归被告抚养。同时鉴于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应暂时免除其承担抚养费的责任。

终上,判决非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合乎法理、情理,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非婚生儿子极为特殊的体质,被告完全逃避抚养责任,其行为违背法律和道德,应该受到遣责。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冯从福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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