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从福|时间:2015年11月05日|212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办案小结
案由:民间借贷
审级:二审
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300号
委托人:林某某(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有两点:一、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审判令其承担利息不当;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阿里巴巴会员款5万元原审未予认定,系属错误。
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主张为被上诉人垫付阿里巴巴会员款5万元,举证责任在上诉人,上诉人未予举证,且被上诉人对此否认,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催告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逄的逾期利息。因催告时间无法确定,原审法院予以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小结:
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后,我们分析了案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提起上诉是恶意拖延时间的行为。在庭审中我们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办案小结
案由:民间借贷
审级:二审
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300号
委托人:林某某(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有两点:一、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审判令其承担利息不当;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阿里巴巴会员款5万元原审未予认定,系属错误。
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主张为被上诉人垫付阿里巴巴会员款5万元,举证责任在上诉人,上诉人未予举证,且被上诉人对此否认,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催告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逄的逾期利息。因催告时间无法确定,原审法院予以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小结:
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后,我们分析了案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提起上诉是恶意拖延时间的行为。在庭审中我们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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