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某公司在2015年与江苏无锡某公司签订《膜结构施工工程合同》,宁波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无锡某公司承建的膜结构工程,无锡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却实际投入使用。无锡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工期延迟、未竣工验收等拒绝支付余款,宁波某公司多次与其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负责人找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甘忠良律师,委托甘律师负责处理该工程款追讨事宜 。
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根据公司有效证据缺失现状,作出方案指导公司员工收集、固定证据,并解释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同时,到工程现场取证。随后,甘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向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后,在甘律师充分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工程余款205000元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无锡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甘律师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最终该工程余款20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在诉讼过程中,甘律师针对宁波某公司的合同漏洞及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其业务方向进行补正和修订,帮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甘律师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得到宁波某公司的赞扬和认可,并将由甘律师修订的合同作为公司的规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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