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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是写欠条还是借条呢?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26人看过

在生活中,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出借人往往要借款人出具一纸书面凭证,以防借款人赖账不还。但在出具书面凭证时,总会纠结究竟是写“借条”呢?还是写“欠条”呢?“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呢?“借条”和“欠条”哪种形式更受到法律保护呢?笔者认为:“借条”和“欠条”只是个债权凭证的名称而已,就其实质而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对其保护程度上也没有做出差异性规定,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对债权人的实质权利的实现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而在出具书面凭证时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结。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有名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交易习惯为了交易的方便,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少签订条款繁杂的文本合同,多数以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凭证作为债权凭证。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凭证本身即是债权凭证,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在上述凭证中如果载明了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因此上述凭证也属于借款合同。这样看来,即是合同,就应当以合同内容甄别法律关系,而不应该以名称确定法律关系,所以标题是“借条”还是“欠条”对合同内容本身不会产生根本影响。

其次,之所以有人主张“借条”和“欠条”存在区别,其理由是:通过字面含义加以理解和区别,认为“借条”中的“借”字表示的含义是借贷关系,而“欠条”中的“欠”字的含义除了包含“借”字的含义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就字面本身的含义这样理解没有什么不妥,但就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讲,仅仅停留在字面理解,显然过于片面,很类似于鲁迅笔下的孔乙己“窃书”与“偷书”的逻辑。《民法总则》142条明确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简单的通过凭证名称的字面含义判断法律关系是不符合一般的法律解释学原理的。

再次,退一步讲,即便是玩文字游戏,咬文嚼字,抠字眼,也不见得“借条”就比“欠条”的保护程度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出来的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有借据、收据、欠条三种主要形式,“借条”只作为“借据”中的一种形式而已,在法条中并未明确列举,这也说明从立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并不优于“欠条”。民事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的原则,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欠”字已经约定俗成,民间借贷打“欠条”长久以来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借条”比“欠条”的保护力度大,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仅因“借条”和“欠条”的一字之差而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案例。

最后,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仅仅是个书面凭证的名称而已,具体法律关系是要根据事实来做出判断的,即便书面凭证的名称是“借条”其法律关系也未必一定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尽管当事人在出具书面凭证时选择了“借条”这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也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查明基础法律关系的。

结论,纠结“借条”和“欠条”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借条”与“欠条”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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