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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何XX申请执行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已自动履行957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935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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