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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向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XX与被告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XX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被告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差异大,被告不重视家庭、不重视原告的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向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对原告爱护有加,双方发生纠纷系因原告的原因引起,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必须达到被告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冬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16日双方在旺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原告外出到浙江务工。同年底,双方回到旺X县举行了婚礼,原告女到男家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因原告无意中发现隐瞒了自己的年龄,便对被告产生不满,双方时有纠纷发生。2013年初被告前往广州务工,并为原告在旺X县XX租赁门面由原告经营。此后双方为了在一起彼此照顾,被告于同年7月将原告接至广州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便前往浙江宁波务工,在双方亲友的劝说下,被告于2013年底亦前往宁波与原告共同生活。2014年5月原告因身体有病需要前往医院治疗,被告欲陪同前往,但原告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未允许其陪同,被告为此心生不满,认为被告对她不信任,双方产生隔阂。2014年7月原告回到旺X县老家养病,被告继续留在宁波。一月后原告返回宁波,被告未来接原告,导致原告不满,遂开始与被告分居。同年9月被告给原告发了手机短信后,便前往广州务工。2014年底原告回旺X参加妹妹婚礼时准备把在被告家的陪嫁沙发搬回娘家,被被告母亲阻挡,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出现矛盾系因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未就家庭观念、消费观念进行充分交流所致,如果双方能够从婚姻的本质出发,将婚前对婚姻的憧憬转换成为对对方的理解、关爱,并彼此包容和谅解,各自承担起应有的家庭责任,是可以营造出和谐的家庭氛围的。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白XX与被告向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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