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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8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公诉机关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女,生于1976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旺苍县X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A,女,生于1973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X镇。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A故意伤害罪及张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4年7月16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1、被告人张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损失共计23400.28元(即医疗费15518.58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6131.7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人张A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8720.22元,扣除被告人张A已经支付的15000元,剩余3720.22元,在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张A已交在法院执行专户上的5000元中支付;其余损失4680.06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自行承担。 

3、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张X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合议庭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撤回上诉。

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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