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09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曾某甲、韦某甲、李某甲、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先后来到本市,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该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商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即让每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现金获取加入资格,而后购买者通过发展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获取升级的资格和返利。组织内部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老总等级别及大总管、总管、自律、申购、能力、经晨等职务,按照“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复制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被告人张某甲、曾某甲、韦某甲、李某甲、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均分别通过缴纳人民币69800元获取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共同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先后由业务主任升至业务老总级别。
律师点评:本律师作为韦某甲的辩护律师,在辩护策略上主要是量刑角度,把犯罪金额、发展下线人数等犯罪情节降到最低,以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如自首,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本案最终判决8个月有限徒刑。
下一篇
陈某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