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盗窃行为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情节严重的;
2.以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为盗窃目标的;
3.造成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毁的;
4.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所涉部分具有等同于三级以上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通字〔202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