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翠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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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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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坏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发布者:何翠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220人看过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法释[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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