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翠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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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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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

发布者:何翠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06人看过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其实施的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仍然实施。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案标准:

第三十条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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