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哪些证据才能被法院使用?
去法院打离婚官司,可是法院要求提供证据,离婚需要什么证据呢?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到底有哪些呢?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在离婚官司中被法院采纳,什么样的证据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下面,我们就详细谈一谈,离婚需要的证据。
打离婚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究其原因,法院受理案件前既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事实更不知情。所谓的案件事实均是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反映的。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定是非。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却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极为注重的问题,特别是能举出关键证据,将对争取自己的更多利益,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离婚需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如字据)(2)物证(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光盘)(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如伤残证明、亲子鉴定结论)(6)当事人的陈述(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形,以上几类证据是被大量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应用,会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对法律有不甚理解。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上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做了很多无用功,如“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并不完全正确的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出现“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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