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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判决自书遗嘱无效

作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1次举报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合法拥有财产,并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此可见遗嘱的重要性。近年来继承纠纷的日益增多,大部分缘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设立无效所引发,近日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律师代理的一起自书遗嘱纠纷案件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成功的确认了自书遗嘱无效,为继承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一、左二、左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自书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诉房屋不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由原告与四被告各占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赵丽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办案经验,对本案中涉及到自书遗嘱效力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什么是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

  2、设立自书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第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第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综上,关于自书遗嘱虽然继承法规定仅限于形式要件符合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为重要,要充分考虑到本文中所阐述的各个方面的细节,才能让自书遗嘱真正发挥遗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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