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1891107454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每月支付老人多少赡养费合适?

作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赡养老人一个月究竟应该给多少钱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因为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都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基本原则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说:我们要明确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和关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赡养老人的费用视为一种负担,而应该看作是我们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一、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二、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三、在确定支付的赡养费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三、在确定支付的赡养费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张丽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8911074542
  •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01次 (优于99.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1次 (优于97.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135分 (优于99.5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7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丽珍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02209 昨日访问量:59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