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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遗产财产怎么分?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9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父亲再婚,遗产财产怎么分?

本案为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后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老年人再婚后其遗产应该如何分割?子女与继母之间的矛盾应如何化解?子女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在现今中国此类案件频发,使得子女对老人再婚问题很是抗拒,担心老人的再婚对象不怀好意,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真正的保障好子女的权益,解决好其后顾之忧,子女才能对父母的再婚问题不再那么抗拒,才能真正期待老年人能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本所是一家专业的解决婚姻家事问题的律师事务所,此案正是我所赵丽律师承办的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以此案件简单加以评析,希望可以为正在受此问题困扰的人提供一些有帮助。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某、钟某为本案被继承人王某1的儿子、女儿;本案的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冯某为被继承人王某1的再婚配偶,且冯某与王某1婚后无子女。王某12002117因死亡注销户口。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1228日,王某1按房改成本价向人民日报社购买515房屋及203房屋。2005516日,该两套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均登记在冯某名下。

200927日,冯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就203房屋的拆迁,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2999765.6元。冯某认可该笔款项由其领取,但称购买515房屋、203房屋时有60000元借款,已经从拆迁款中先行偿还,并提交《缴款协议》、收款凭证作为证据。钟某、王某认可拆迁补偿款金额,但不认可有60000元债务,称根据收款凭证,显示已经缴纳了全部房款,不存在借款。

2004120日,冯某与北京中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冯某购买2702房屋,购买时为预售商品房,总价款1056775元,首付款216775元,2008430日冯某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在冯某名下。钟某、王某认为该房屋首付款属于王某1的遗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冯某对此不认可,称该房屋首付款系其向他人借款及个人财产所支付,并提交《借据》、存折明细及信汇凭证、收据,证明其于2004113日向北京百瑞吉科贸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于200821日支付欠款及利息223648元。钟某、王某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钟某、王某提交王某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证明王某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冯某认可其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515房屋与203房屋系王某1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王某1去世后登记在冯某名下,为王某1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虽面积相近,但因房屋的价值无法完全等同,故就冯某主张515房屋归钟某、王某所有、203房屋拆迁款归其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515房屋中的二分之一应为冯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作为王某1的遗产由钟某、王某与冯某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就203房屋的拆迁款,冯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中6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就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就该款项的分割,由一审法院根据各继承人的情况依法确定。

2702房屋系王某1去世后冯某购买的商品房,为冯某个人财产。钟某、王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系用王某1的遗产支付,故就钟某、王某主张继承该房屋的首付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民××515房屋由钟某、王某与冯某共有,其中:钟某、王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冯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二、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钟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号楼×203房屋的拆迁款、补助费四十八万元,支付王某五十三万九千八百八十三元;三、驳回钟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冯某上诉请求:一、撤销该判决第一、二项,维持该判决第三项;二、改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民××单元515号房屋(以下简称515房屋),由钟某、王某共有;三、改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里28×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203房屋)的拆迁款、补助费归冯某所有;四、请求判决钟某承担购买515房屋、203房屋所欠6万元债务中的1万元债务;五、一、二审诉讼费均应由冯某与钟某、王某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冯某对515号房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利益无法实现,不方便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1.一审判决认定钟某无业,与事实不符。2.一审判决认定,“515203两套房屋虽面积相近,与事实不符。3.购买515203房屋欠下的6万元债务应当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对此事实并未予以认定,导致冯某承担全部债务,处理不当,显示公平。三、处理显失公平、公正。1.一审判决对王某予以照顾,但对冯某并未多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冯某是对被继承人王某1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多分。2.钟某有能力对身患癌症的父亲、被继承人王某1承担赡养义务,却没有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少分,对此,也没有少分;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钟某和王某均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冯某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本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另二审法院查明515房屋建筑面积为64.77平方米;203房屋建筑面积为133.28平方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515房屋和203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是否公平、合理。

首先,关于在继承人之间按份额分割515房屋。冯某认可一审判决在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是正确的,但以无法实现财产利益且不方便居住为由,请求改判,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在继承人之间分割203房屋的拆迁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冯某以其购买房屋所欠6万元债务为由,请求改判一审判决对拆迁款、补助费的处分,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现状和被继承人的情况,在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和拆迁利益,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冯某上诉主张其应当多分遗产,而钟某、王某应当少分,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以看出,对于法定继承并不是一刀切的均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再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无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都应该尽力照顾父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其次,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否则若是自己法律素养不足不能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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