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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抚恤金应归谁享有

发布者:李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59人看过

【案情】

黄某宣生前系田阳县某单位的员工,黄某宣与第一个妻子生育原告黄某花、黄某春。因第一妻子病故,黄某宣与第二个妻子结婚,生育第三个孩子黄某。因黄某宣与第二个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黄某宣离婚后,与被告黄某美结婚,后生育第四个小孩黄甲。黄某宣退休后,回老家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某屯某组与被告黄某美、黄甲、黄某珍(系黄某宣姐)共同居住生活。黄某宣生病期间,主要由黄某美、黄某珍、黄甲来照顾。黄某花、黄某春、黄某也常回来照顾其父亲。2013年3月23日,黄某宣因病去世,后事均由黄某美、黄某珍、黄甲来处理。黄某宣去世后获得其单位发放一笔抚恤金共计 108014.30元,此笔款项为被告黄某美领取。

黄某美领取该笔款后,原告黄某花、黄某春多次找被告黄某美协商分割该笔抚恤金未果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黄某宣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108014.30元归其所有。

在诉讼中,黄某、黄甲、黄某珍均表示其也应当享有黄某宣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的份额,并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该笔抚恤金应归谁享有,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宣退休后回来与黄某美、黄某珍、黄甲共同生活,在黄某宣生病期间均由黄某美、黄某珍、黄甲来照顾,黄某宣去世后,也是由黄某美、黄某珍、黄甲来处理后事,故该笔抚恤金应全归黄某美、黄某珍、黄甲享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抚恤金应由黄某宣的第一继承人即黄某宣的子女黄某花、黄某春、黄某、黄甲及妻子黄某美平均分割,黄某珍不是继承人,不应当享有该笔抚恤金的份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故该笔抚恤金不能按遗产来分割,而按应根据家庭组成的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对黄某宣生前尽义务较多的人员应多分,尽义务少的应少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抚恤金与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及性质是特定的。对象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这里所说的家属是指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不能像遗产那样进行平分,应根据各个家庭组成的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而遗产的分割则不同,只要是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每个继承人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分割时一般是平均的。

本案黄某花、黄某春、黄某、黄甲、黄某美、黄某珍均有该笔抚恤金的份额。该笔抚恤金应先扣除黄某美、黄甲、黄某珍处理后事的费用,余下的由黄某花、黄某春、黄某、黄甲、黄某美、黄某珍来分割。分割时,因黄某美、黄甲、黄某珍对黄某宣生前尽照顾义务较多的人,对该笔抚恤金应适当多分。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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