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房产如未办理房产证,则只可分割使用权,待办证后可分割所有权;双方对于涉案房产属于按份共有性质,按照双方出资额进行分割
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梁某(女)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半年后购房,以双方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首付及贷款基本上均由原告支付,被告仅支付数千元。购房半年后双方分手,被告拒绝协助交房和办理房产证
裁判
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交房和办理房产证
二、判令房产归原告所有,返还被告出资和相应增值部分
评析
原告出于对被告的感情和信任,也为了早日促成婚姻的成立,原告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原、被告各一半的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原、被告结婚。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使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首付被告没有出资,还贷仅出资极少部分,且被告没有与原告结婚,被告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判由原告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双方非家庭关系,应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李倩律师提醒:情侣买房一定要保留出资证据,避免出现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