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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债务 法院判决妻子偿还

发布者:李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1人看过

丈夫去世留债务,法院判决妻子偿还

赵某生前从事个体建筑业务,一直租赁张某钢管、铁皮等建筑设备。谁料2012年赵某因病去世,张某多次找到赵某之妻曹某协商,但曹某不予配合,且租赁物也丢失不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经审理依法判决曹某支付张某租赁费37588元,并赔偿张某租赁物损失24399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之夫赵某生前从事个体建筑业务,与张某存在租赁建筑设备关系,对此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根据赵某生前因未及时支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条及租赁物品的条据,足以证实张某与赵某之间租赁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赵某作为承租方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及时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曹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也参与了建筑业务,两人共同经营实现家庭积累。曹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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