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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用所需相关证据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23人看过

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为实际、合理、必要。法院一般不会都采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费,而是依职权酌判。此外,如果不是受伤很严重以及特别紧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认可打出租车的费用,而只认可乘坐公交车的费用。

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时,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论是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还是乘坐出租车的发票,票据上载明的时间都必须与其去医疗机构治疗、复查等时间能够一一对应,否则,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会将不能与就诊时间相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剔除。

综上所述,受害人一方在收集交通费票据时,一般可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需要准备本身有效的正式票据,如公共汽车票或正式的出租车发票。

在有的案件中,有受害人为省钱去乘坐“黑车”、“黑的”等非正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因而不能取得有效正式票据,仅有一些收条或者形式并不完备的税票之类票据。当受害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这些非正式票据主张相应的交通费用时,一般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告诉我们,在治疗、复查、处理交通事故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的票据务必保管好,避免因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

第二,交通费的支出要遵循合理原则。

这就要求每一笔支出的具体用途都需要说明其合理性,包括何时发生、谁使用、为什么使用等。司法实务中,有的受害人在开庭之前事先不理顺证据,而在开庭时一次性向法院提交了大堆交通费票据,当肇事方提出异议法院要求受害人说明某一次交通费发生的用途时,受害人由于事先没有理顺而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相应的该笔交通费用就必然会被法院驳回。可见,应当养成保存票据的良好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将票据贴在A4纸上,并在衬纸空白处注明该笔交通费发生的用途及谁发生的,如,是受害人本人看病还是家属到医院看望受害人。

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4、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5、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6、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7、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8、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9、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10、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1、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12、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5、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6、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7、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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