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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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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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途径办理婚前个人财产证明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2人看过

“我的财产只想留给儿子,不想给儿媳妇怎么办?”公证员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周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要留给儿子,又担心将来儿子结婚后婚姻不稳定,想通过公证防患于未然。

公证员向周女士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其儿子登记结婚之前,母子二人可以到房产交易部门以买卖的形式直接办理更名过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视为其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母子双方还可以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周女士也可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明确指出只赠与其儿子一人所有或由其儿子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周女士的儿子通过上述程序取得的财产,完全可以消除其财产流失的后顾之忧。

公证员介绍,即使周女士的儿子结婚后婚姻发生变故,其名下的房产仍为其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周女士的儿子死亡,那么儿媳妇还是会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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