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3年工亡赔偿数额是多少 工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26人看过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系受害人 之 (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员工 ,因工作原因于 年 月 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儿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女儿: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 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 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 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 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 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 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赔偿法律依据

依据: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3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倍=4913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