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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保全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84人看过

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大家都应该会听到“证据保全”。但是,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很多普通老百姓对这很少会有理解。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但是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却是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

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

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

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证据保全。

诉讼外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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