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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计算方法的分析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91人看过

根据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由此可见,职工全年的月工作天数是用365天减去104天的双休日以及10天法定休息日后确定的。平均到每月即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等于月工资除以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计算方式是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应该将10天的法定节假日予以减除。笔者认为劳动部将10天法定休息日予以减除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减除法定节假日后的计算日平均工资,造成法定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错觉。

按照劳动部的计算方法,已经从全年的天数中扣除了104天休息日和10天法定节假日,使人感觉10天的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一样是没有工资的。但是,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既然法定休息日与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是有工资的,为什么在计算职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时要把10天的法定休息日减除,而不将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予以减除?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法定休息日与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出勤日,均计算为实际工作天数。这样就不会有法定休息日没有工资的错觉了。而且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息日应该支付工资的规定。

笔者认为,日平均工资的正确而合理的计算方法,是把10天的法定休息日作为劳动者的出勤日计算在全年的工作天数中,即日平均工资等于月工资 /[365-104)/12]=月工资/21.75。这只是计算年平均的日工资时使用该标准,但是在具体到某月时,应该以该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为标准,而不应该按21.75天或者20.92天来计算。

举例说明:

职工月工资为800元,当月应出勤22天,缺勤4天,实际出勤18天,如果按照20.92天计算,日工资为38.24元。可以有两种方法计算其实际工资:

(1)按实际出勤日工资法计算:18*38.24元=688.32元;

(3)按照月工资扣除缺勤日工资法计算:800-(38.24*4)=800-152.96=647.07元

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工资有明显的差异,到底谁正确,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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