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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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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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80人看过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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