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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超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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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0人看过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 限内。劳动合同 期限 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得超过3个月;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 劳动者 ,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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