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
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127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
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