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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动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否撤消?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51人看过

 【案情】

  孤寡老人艾某有一套房屋,多年来隔壁邻居朱某一家人对艾某一直很照顾。于是艾某为了报恩,于2014年2月18日写了一份赠与合同,写明:“将自己的房屋赠与朱某,并将房产证交给朱某了,但在自己有生之年可以在房屋里居住”。后因琐事,朱某的妻子与艾某交恶,艾某向朱某要回房产证,遭到朱某拒绝。

  【分歧】

  对艾某能否撤销赠与,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艾某能撤销对朱某房屋赠与的合同,应为赠与之后艾某与朱某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艾某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应为赠与合同已经生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可见,案例中艾某与朱某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的,应当交付;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始生效。由于案例中艾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艾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艾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抚中法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胡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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