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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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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服毒自杀 男方否能索回彩礼?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0人看过

【案情】

  潘某与胡小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当天,潘某按照约定给付了胡小某10万元礼金,胡小某母亲胡某及两个媒人在场。过了一个星期,胡小某在自己家服毒自杀了。事后潘某向胡某索要礼金,陈某以自己未拿潘某的彩礼钱,而是女儿拿了钱为由拒绝。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给礼金时给的是在死者胡小某的手上,胡某并未经手。且潘某没有证据证明胡小某把钱转交给了胡某,故应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潘某没有证据证明胡小某把钱转交给了胡某,但礼金按照风俗习惯是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为了以后嫁女儿置办家具用的礼钱,胡小某收受了礼金视为胡某家庭收了礼金钱,现在胡小某已死亡,胡某作为胡小某的母亲有义务返还部分礼金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礼金为婚前男方家庭为实现结婚目的而向女方家庭给付的财物,其作用除督促女方家庭履行婚约外,按风俗还有供女方家长购买陪嫁嫁妆,一般均由女方家长保管及使用,女方家庭任一成员按风俗接受男方家庭礼金后,均视为女方家庭接受了男方礼金,法律后果均由女方家庭负担。本案中,胡小某做为婚姻当事人,在胡某在场的情况下,经手潘某家庭支付的礼金,理应认定是胡某家庭收取了潘某家庭给付的礼金。

  本案中原告潘某与胡小某未结婚,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负有返还义务,但考虑到被告胡某女儿已经死亡,给被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在返还彩礼时应予适当照顾。

责任编辑:抚中法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胡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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