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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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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是否应该归还??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69人看过

【案情】

  邹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双方感情不合闹离婚,邹某要求李某归还10万元借款。李某认为,该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不应该归还。

  【分歧】对该夫妻之间借款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婚内相互借款不构成借贷关系,原告所诉债权不成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因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借贷关系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所诉债权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并不排除夫妻为借款合同主体,借贷关系成立。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应分析所借款项的来源:

  一、若有证据证明该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则第一张观点成立。

  二、若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来源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则第二种观点成立。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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