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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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法哪位知道?

作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7次举报

  如果能够查明原始购房价,就不需要评估。不能够查明原始购房价情况下,评估时点尚未明确。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国五条”。

  《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最高法为了更好地帮助人们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出了一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该书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160万=25%、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本人执业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成立较早、湖北省目前执业律师人数较多、年营业额较高的大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