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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如何赔?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7人看过

身边的事儿

   在如今这个恋爱自由的时代,未婚同居早已成了年轻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恋情最终都能步入婚姻的殿堂。

   漯河的杨某与张某是初中同学,两人初中时情窦初开,很快成为恋人。后来张某考上了大学,杨某便追随张某的脚步来到张某所在城市,一边打工挣钱,一边供张某的学费及生活费。杨某与张某同居了四年,两人约定等张某研究生毕业后就结婚。同居期间,杨某还因张某而流产两次,并因此丧失了生育能力。此后,张某对两人的将来开始有些动摇了。

   张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公司上班,不久便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李某,不禁一见倾心,很快与李某成了情侣。随后张某要求和杨某解除婚约。杨某深受打击,要求张某赔偿自己这些年的“青春损失费”,两人最终闹上了法庭。

   结果

   近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确实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应当指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但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但在此期间,重大的人身伤害还是应当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的。因此杨某所主张的“青春损失费”虽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因她两次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为张某读书支付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等,可以要求由二人分担。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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