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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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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中双方应该提供的证据及注意事项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06人看过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提醒,双方在举证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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