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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失踪,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742人看过

【案例】

  2008年6月12日,方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l8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期限。方某在2008年l2月还了2万元,李某给他打了收条。但从此以后方某全家三口不知去向,至今快2年了,李某耗尽精力寻找债务人但一直没有找到。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时效应该怎样计算?李某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敛?

  【法律解析】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是债务人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是履行义务的表现。这一行为方式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12月方某还款时重新计算,此时效期间为2年。为了保住诉讼时效,李某可以到方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告送达。之后进行缺席判决,虽然找不到债务人无法执行,但是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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