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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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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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886人看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陈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陈某入职餐饮公司工作,应视为陈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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