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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63人看过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男女同居者是否具有相符扶养的义务,我国的法律是没有做任何规定的,换言之,非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是不予保护的。

只有《婚姻法》才对夫妻间的扶养有规定,具体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

故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除非另一方是自愿,否则不存在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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