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光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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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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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由故意伤害罪变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谢光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1次举报

   满女与王男两家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8月,王欺骗满以合伙出资购买法院执行拍卖的汽车为名骗取满的钱,一日早晨,满随身带款40万元乘坐王驾驶的轿车,车后排坐了王的一位亲戚赵某。当车行至一偏僻处时,王某喊一声“快动手”,之后乘坐后排的赵某便举起车锁开始砸满的头,之后又抓起绳子勒满的脖子,(据之后王交代要将满杀死,把尸体丢到水库里,将四十万元占为己有)。王也在旁边殴打满,由于满身材粗壮,打了一个小时,也未被打死,此事已天大亮,周围人车增多,王某不得已停止殴打,把满送往医院,满所带四十万元现金的包一直由自己紧紧夹在身上。满住院后,亲属报警,王当即被抓捕,赵也被抓捕。

   本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赵某是假释人员,仅拘留几天后收回监狱继续劳改,对王某由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区检察院。到此时,受害人委托我代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了解案情后,我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定性错误,涉嫌大事花小,我找到受理的检查机关,讲明该案件的严重性,认为应当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几天后被告知,经市检察院研究决定,案件已经移送给另一区县级检察院受理起诉,我找到该检察院,表明了我的意见,要求他们继续汇报,该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案件相关证据不足,两次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最后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将案件又报送给市检察院,并将案件定性为抢劫罪,将赵某也从监狱里抓回,一起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中级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满某损失三万元。

     谢光义律师,198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19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19********2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