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敬祺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前妻离婚后主张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被全部驳回

发布者:雷敬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24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冯某2008年已经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的方式与前妻孙某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孙某自系争房屋搬出,自行外借房屋居住,借房费用由孙某自行负担;孙某在系争房屋享有的房屋居住利益,如遇动迁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之后,双方曾签订《双方关于房屋动拆迁的协议》1份,内容为:“孙某由于在离婚后确属无房户,冯某同意孙某户口仍保留在系争房屋内,如以后房屋拆迁,冯某必须通知孙某,不得隐瞒,使孙某能直接向动迁组处取得应得利益。否则,孙某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从冯某所得动迁款中取得补偿。如冯某私自卖掉房屋,孙某也有权按户口人数均分所得款项”。

2019年5月,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冯某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按照面积补偿获得征收补偿款600多万。孙某知悉情况后,曾多次到征收基地主张权利。冯某同意给予数十万补贴情况下,仍不满意,坚持向法院起诉并冻结补偿款。

据了解,冯某曾获得一处福利分房,但已经出售。

冯某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通过公众和头条号“旧改征收律师”联系到我们专业律师团队。在接待中,冯某多次向律师陈述了其第二段婚姻的痛苦和无奈,并要求律师能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

经过律师团队的仔细分析,发现了该案的两个抗辩点,第一是孙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离婚后实际搬离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第二是《双方关于房屋动拆迁的协议》约定有瑕疵,协议约定的真实意思是若动迁孙某户口因素有相关利益,应该向动迁组主张,并没有约定我方从自身的份额中给予孙某相关利益。

经过分析,冯某充分认可我们的专业和经验,很快办理好委托手续。随即,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答辩状》,充分论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要求全部驳回原告诉请。并向法院申请了5份调查令,对本案孙某福利房情况、系争房屋来源情况等做全面的调查。


胜诉公告:前妻离婚后主张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被驳回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中,但孙某与冯某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孙某自系争房屋搬出,自行外借房屋居住,借房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而孙某搬离系争房屋至征收之日已逾十年。孙某在前一段婚姻中获得了永福路房屋,之后置换为内江路房屋,即便该房屋已出售,孙某仍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故其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至于冯某与孙某之间的协议书,根据“使孙某能直接向动迁组获取应得利益”等表述,其意思并非冯某承诺让渡其征收利益给孙某,而是不排除孙某基于其户籍因素可能获取的征收利益,现系争房屋的征收与户籍因素无关,孙某依据双方之间的该份协议主张征收利益,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孙某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公告:前妻离婚后主张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被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冯某代理人、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雷敬祺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点,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1)对未来拆迁利益的约定,要搞懂征收政策,并做兜底约定,否则可能导致利益的受损。本案中,孙某由于对未来拆迁利益约定的不严谨,被我方律师团队抓住漏洞攻击,最终我方观点得到法院认可。

(2)同住人的认定中,最关键的是他处是否获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及是否拆迁获得过安置。这需要律师通过各种途径把调配单、拆迁安置协议等关键证据提供给法院,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要求比较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