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自贡恒博医院,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XX。
法定代表人: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四川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自贡恒博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0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薪明细表,但至今未支付前述拖欠工资2,300.99元,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属实,现因被告经营困难,暂未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薪明细表,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300.99元。
另查明,原告李XX等四十一人诉被告自贡恒博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本院先予执行回执行款213,799.86元,扣除2,000.00元执行费后支付原告李XX等四十一人共计211,799.86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属实,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300.9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贡恒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资2,300.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被告自贡恒博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