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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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绝对

发布者:李智锋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202人看过


一般来说,股东是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股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例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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