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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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总公司分公司 助企业经营登上一层楼

发布者:李智锋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公司法 |173人看过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在佛山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著名企业,因A公司的部分客户经常拖欠工程款,而A公司为了不让企业承担过多的债务,又为了用A公司的金字招牌在外地打响名气,故打算在外地成立一家分公司。A公司因此事咨询到本所律师,本所律师了解详情后告知成立分公司并不能使得A公司减少债务危机,反而会增加经营风险,应该对分公司的经营严格把控。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简单总结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防范措施】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要靠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分公司经理的权力制约来实现,需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管理总公司的证照和印章。另外,总公司应当对于各分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监管,定期监督。

2、如果分公司用总公司的名义贷款,是需要总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总公司法人的同意和授权。

3、在确定分公司的负责人、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选时要非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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