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初创公司的持股比例 建议灵活设置

发布者:李智锋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公司法 |29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大学毕业后,小周拟与好友小王打算每人出资20万元成立公司一家关于科技教育的企业,小周认为该行业未来有较好的前景。在新设的公司在股权的分配方面,小周打算与小王每人持有50%的股权,同时也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带着在公司架构方面有疑问,故小周找到本所律师咨询,本所律师在了解到小周的情况后并不建议平均分配股权,因为这对于公司许多重要方案的决策以及推进实施并不利。

 

【案件评析】

《公司法》中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二是指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我国现行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为原则,但同时也认可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即出资与所持股权的比例并不理所当然一一对应。

对于收益权,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以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为原则,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亦可。

 

【防范措施】

对于初创企业,因企业处于起步的阶段,在制度层面建议应特殊设计以增加企业的活力。

1、例如可以设计动态的股权结构,即通过实时量化股东贡献值的大小而分配给股东相应的股权份额,“勤劳股东”的股权会随其持续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而“懒惰股东”的股权会原地踏步,甚至被清退。

2、建议制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用合同的方式把比较分散的股权联合在一起,然后形成了比较大的统一表决权体系,保证公司的决策能较为顺利地通过并执实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