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伍XX与罗XX、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智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伍XX与被告罗XX、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罗XX于2017年11月份双方口头达成的废铜购买合同;2、被告罗XX向原告退还购货定金500000元;3.被告罗XX向原告伍XX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被告罗XX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5.被告罗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被告罗XX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份,原告伍XX与被告罗X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l00吨废铜,废铜的价格按照交货当天的市场价格计算,原告先交50万元的定金,被告罗XX应在2018年1月份将100吨废铜原料交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罗XX洽谈交易时,被告罗XX称其与其父亲即被告罗XX共同经营生意,而且被告罗XX有财产有保障,所以要求原告将钱转入被告罗XX的账户。2017年12月28日,原告按照被告罗XX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定金20万元转账给被告罗XX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24日,原告按照被告罗XX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定金30万元转账给被告罗XX的银行账户。被告罗XX没有按照约定在2018年1月份将100吨废铜交付给原告,之后,被告罗XX明确告知原告l00吨废铜已经无法交付,并承诺愿意在2018年3月9日退还原告5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定金,5万元为违约金)。被告罗XX还承诺,用被告罗XX的房屋作为履约的担保(抵押);而且,从之后原告与被告罗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罗XX亦多次提到用被告罗XX的房产做还款担保做抵押。但至今,被告罗XX没有履行过供货义务,也没有退还50万元的定金和赔偿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被告罗XX根本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罗XX多次承诺都不予履行,且由于本案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原告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所以要请律师参与诉讼,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原告产生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是原告的直接损失。
被告罗XX辩称,对原告诉请第1项无异议;原告诉请第2项500000元应为预付货款,而非定金,被告罗XX同意退还该500000元;对原告诉请第3、4项有异议,被告罗XX收取了废铜的预付款500000元属实,但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被告罗XX进口废铜等洋垃圾的生意失败,暂时无能力返还该款给原告;对原告诉请第5项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第6项有异议,该500000元预付款是由被告罗XX指示原告汇入被告罗XX的账户,该款由被告罗XX使用,所以本案与被告罗XX无关。
被告罗XX辩称,被告罗XX只是借账户给被告罗XX使用,对于原告、被告罗XX之间的生意来往,被告罗XX不清楚,也无利害关系,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罗XX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两被告未对真实性表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两被告确认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关的聊天语音内容为被告罗XX所发,其他聊天记录两被告亦未举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综合确认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罗XX口头协议约定被告罗XX按照交货当天的市场价格将废铜100吨售予原告并在2018年1月份交付,原告则需先交付500000元予被告罗XX。2017年12月28日和2018年1月24日,原告分两次将前述口头协议约定的500000元通过银行转支至被告罗XX指示的被告罗XX的中国XX银行62×××17账户。
2018年3月27日14时20分,被告罗XX通过微信发语音消息“转了55万”予原告;同月30日15时53分,被告罗XX通过微信发语音消息“可能我的卡钱不够,你55万转不了”予原告;同年4月9日14时07分,被告罗XX通过微信发语音消息“明天早上拿现金55万,我老婆拿出去给你”予原告;同年8月3日15时41分,被告罗XX通过微信发语音消息“我已经叫他转了55万给你”予原告。
2018年9月11日,原告委托广东XX,由该所委派律师在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并与该所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25000元,原告已于同日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罗XX于2017年11月份双方口头达成的废铜购买合同,被告罗XX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支付的500000元,原告虽主张性质为定金,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罗XX已约定该款为前述废铜购买合同债权的担保,故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该500000元性质应为预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罗XX向原告退还500000元,被告罗XX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罗XX因没有按照约定在2018年1月份将100吨废铜交付给原告故承诺愿意支付原告5万元违约金,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因在微信聊天中被告罗XX多次向原告表示“转55万给你”或“拿现金55万给你”等的内容,故本院结合本案相关事实,确信原告主张的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被告罗XX应当恪守承诺,支付原告50000元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罗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罗XX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即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首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罗XX已约定律师费由被告罗XX承担,其次该25000元律师费亦超过了被告罗XX订立前述废铜买卖合同时可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该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该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XX自认出借中国XX银行62×××17账户予被告罗XX使用,且其作为该账户的持有人,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证明其收取涉案500000元后如何处理该款项,但被告罗XX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被告罗XX交还该款项或履行了依被告罗XX的指示、符合被告罗XX利益的处分该款项的行为,因此,被告罗XX收取涉案500000元未予归还被告罗XX的行为,导致被告罗XX的偿还能力下降,故被告罗XX对被告罗XX应返还的款项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罗XX对被告罗XX应返还原告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罗XX对被告罗XX支付原告的违约金、赔偿原告的律师费、及承担的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伍XX与罗XX于2017年11月口头达成的废铜购买合同;
二、罗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500000元予伍XX;
三、罗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予伍XX;
四、罗XX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5元(原告已预交),由伍XX负担208元,由罗XX负担4567元。罗XX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56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